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①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
②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③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
④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要求:
(1)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④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⑤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2)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3~5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三、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拟设标志与上下游标志是否衔接;
2、拟设标示是否能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
3、通视条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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