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来源:柳州航道管理局
作者:
柳州航道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3
点击量:
15238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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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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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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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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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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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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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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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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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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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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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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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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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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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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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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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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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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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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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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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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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航道处或钦州分局、北海分局、防城港分局港政管理科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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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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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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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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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0771-2115325
南宁航区0771-4851736 北海港域0779-3900311柳州航区0772-3723971 钦州港域0777-3888745桂林航区0773-3679716 防城港域0770-2882019梧州航区0774-310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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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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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1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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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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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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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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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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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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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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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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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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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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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负责沿海航道、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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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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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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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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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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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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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采取补救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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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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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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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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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已经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立案并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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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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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代履行而未指定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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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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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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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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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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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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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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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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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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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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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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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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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调查取证不按照规定进行,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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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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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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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节:不按规定下发相关强制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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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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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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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环节:未按法定程序发送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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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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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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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环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法律纠纷,或拖延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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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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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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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