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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来源:柳州航道管理局   作者: 柳州航道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3   点击量: 20289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航道处或钦州分局、北海分局、防城港分局港政管理科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监督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自治区 0771-2115325

南宁航区0771-4851736        北海港域0779-3900311柳州航区0772-3723971        钦州港域0777-3888745桂林航区0773-3679716        防城港域0770-2882019梧州航区0774-3109626           

监督电话

0771-2115310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3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实施对象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非法采砂船舶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负责沿海航道、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

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4

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5

结果名称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决定书。

16

运行系统

无。

17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的,立案并实施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扣押凭证》;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港航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作出扣押决定阶段:收受好处,对应当实施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没有实施扣押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审定。

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阶段: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执法文书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

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组织实施阶段未依法执行扣押

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处理阶段:未及时处理

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附件: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