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来源:柳州航道管理局
作者:
柳州航道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3
点击量:
15447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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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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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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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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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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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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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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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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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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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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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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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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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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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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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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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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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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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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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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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航道处或钦州分局、北海分局、防城港分局港政管理科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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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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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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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0771-2115325
南宁航区0771-4851736 北海港域0779-3900311柳州航区0772-3723971 钦州港域0777-3888745桂林航区0773-3679716 防城港域0770-2882019梧州航区0774-310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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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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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1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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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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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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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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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非法采砂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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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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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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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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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及直属航道管理局负责沿海航道、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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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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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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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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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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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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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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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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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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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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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的,立案并实施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扣押凭证》;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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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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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港航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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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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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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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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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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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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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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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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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扣押决定阶段:收受好处,对应当实施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没有实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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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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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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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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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阶段: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执法文书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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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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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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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阶段:未依法执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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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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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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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阶段:未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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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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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局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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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