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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采取措施应对融江司马滩洞诺大桥施工钢构件冲入航道突发事件
来源:    作者: 黄春茜   发布日期: 2013-06-27   点击量: 963  

2013624,我局在融江三柳高速公路管理中心12标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航道突发事件打捞处理会议,与会单位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管理局、柳州海事局、柳城海事处、柳城航道管理分局、三柳高速公路管理中心12标项目部、防城港三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我局20136916时发布的水位通告,大埔电站增大下泄流量13500m3/s ,水位92m(坝下下同),由于洪水上涨造成融江三柳高速公路12标洞诺大桥辅助钢便桥部分钢构件被洪水冲入我局辖区融江司马滩航道,导致航道堵塞断航。突发事件发生后,局易学强副局长带领航道科、监督科及柳城分局领导与柳城海事处相关人员,到现场与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调研和现场踏勘,要求立即实施封航措施,并责成施工单位尽快组织打捞。

该工程12标合同部与防城港三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打捞队伍,下同)于2013615签订《洞诺融江刚便桥打捞合同》,双方约定按海事、航道部门整改要求,在2013620完成航道内碍航物打捞,解禁通航。海事、航道部门领导分别于621623两次亲临现场,督促施工队伍尽快投入打捞设备及人员组织完成打捞,但截至 624本会议召开前,打捞队伍扔无法完成航道内碍航物的打捞任务,航道无法通行,造成上游已滞留28艘运沙船舶。

与会代表成员在听取了航道、海事部门打捞工作情况督查报告,并根据打捞现场事实,经过认真的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一)该打捞队伍无专业设备和人员,不具备打捞能力,无法完成航道碍航物的清除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组织打捞清除。”鉴于打捞单位不具备打捞能力,经与会代表成员共同协商,决定重新聘请具有专业设备和人员的打捞队伍对航道内钢构件进行打捞,打捞期限4天(即62528日)。其费用20万由防城港三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新的打捞队伍。12标项目部在原《洞诺融江刚便桥打捞合同》基础上增加5万,补签补充合同,按照计量支付流程兑付打捞款。625日新的打捞队伍立即实施航道打捞任务。打捞完成后实施扫床,确认航道无障碍物后,立即放行上游滞留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