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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航道管理局   作者: 柳州航道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9   点击量: 96086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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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主席令第17 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 8 22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 2008 12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 545 号公布,自2009 1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桥梁设计文件、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桥区航道整治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专项档案;加强对后续建设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主席令第 17 号)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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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 8 22日国务院发布,2008 12 27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 12 3 日国

务院令第 187 号,2011 1 8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桥梁设计文件、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桥区航道整治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专项档案,加强对后续建设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年交通部令第 10 号)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主席令第 17 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3-1. 2

3-2.【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年交通部令第 10 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年交通部令第 10 号)第十八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主席令第 17 号)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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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 8 22 日国务院发布,2008 12 27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 号,自 2002 10 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建设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 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航道技术等级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桥梁设计文件、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桥区航道整治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通航建筑物设

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专项档案,加强对后续建设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 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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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主席令第17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公布。

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7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10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在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建设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航道技术等级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请示文件、桥梁设计文件、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桥区航道整治和助航标志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专项档案;加强对后续建设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 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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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 12 28 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

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   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

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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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 过 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 12 28 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

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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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4 12 28 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   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   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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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072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人民政府第22号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201310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11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公布,自201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

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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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开闸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07 2 13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 号公布,自 2007 5 1 日起施行;2013 10 30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11 2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92 号公布,自 2014 1 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违反开闸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违反开闸规定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   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08

行政处罚

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07 2 13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 号公布,自 2007 5 1 日起施行;2013 10 30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11 2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92 号公布,自 2014 1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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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审。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7 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2-3【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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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   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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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进行疏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处罚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

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

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岩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   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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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害航道通 航 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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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害航道通 航 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   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   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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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害航道通 航 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3、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 加油、船舶 维修、捕鱼等, 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   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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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害航道通 航 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4、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   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30

行政处罚

危害航道通 航 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5、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 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   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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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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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清除遗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者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 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

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或认可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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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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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 和 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拦河闸坝;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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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 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 59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有通航条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通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补救措施。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3.【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 17 日通过,2009 8 27 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7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 10 1 日)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等场所,对航道规费缴纳和船舶、排筏、浮运物体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01

行政强制

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催告责任:送达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催告违法行为人履行义务,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违法行为人逾期仍不消除安全隐患,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   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 8 22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5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5 27 日经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9 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   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5 27 日经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9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3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的,立案并实施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扣押凭证》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 年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9 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在采取暂扣措施时,必须出具暂扣凭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暂扣者一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对所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暂扣者依法接受处理完毕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物品。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6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规】 3-2